★活動時間


回合 活動時間 當週排行榜 當週累積彩金 週彩金贈獎時間
第一週 2/14 維護後~2/21 05:59 請按此 請按此 2/24 00:00前
第二週 2/21 06:00~2/28 05:59 請按此 請按此 3/3 00:00前
第三週 2/28 06:00~3/7 05:59 請按此 請按此 3/10 00:00前
第四週 3/7 06:00~3/14 05:59 請按此 請按此 3/17 00:00前
※ 累積獎金金額每小時更新一次,若看不到獎金圖 <請按此>

★參加資格:骰寶玩家

★活動地點:骰寶菁英廳+奢華廳+富貴廳

★活動辦法
每週排行達指定名次的高手,即可依照比例分高額彩金和7-11禮券
排行說明:

  • 第一排序 單週總中獎金額 (不含壓大壓小與JP中獎金額)
  • 第二排序 單週總獲勝次數
  • 第三排序 單週總押注次數
入榜資格:
  • 單週總中獎金額(不含壓大壓小與JP)達5,000代幣以上;戰績每10分鐘更新一次;公布前50名。
  • 戰績僅包含骰寶 菁英廳+奢華廳+富貴廳

★特別獎項

得獎資格 單週中單一圍骰次數最多 單週中任一圍骰次數最多
獎勵
7-11禮券 5,000元

7-11禮券 5,000元
第一週得主 10642441 11397508
第二週得主 12995211 11397508
第三週得主 12995211 11397508
第四週得主 11397508 12995211
※ 2/22、3/1、3/8、3/15 公布每週得主(戲谷號碼)
※ 可重覆得獎,單人單週最高獲得7-11禮券 10,000 元

★活動獎項  週週彩金保障1,500萬,投注越多贏得彩金越高!!!

名次 獎勵 獎勵1.2倍 獎勵1.5倍 獎勵2倍
第一名 當週累積彩金30% 當週儲值累積金額介於10,000~30,000 當週儲值累積金額介於30,001~99,999 當週儲值累積金額超過100,000(含)元
第二名 當週累積彩金20%
第三名 當週累積彩金10%
第四名 當週累積彩金8%
第五名 當週累積彩金7%
第六名 娛樂代幣50,000
第七名 當週累積彩金5%
第八名 娛樂代幣30,000
第九名 當週累積彩金5%
第十名 娛樂代幣25,000
第十一名 當週累積彩金3%
第十二名 娛樂代幣20,000
第十三名 當週累積彩金3%
第十四名 娛樂代幣15,000
第十五名 當週累積彩金3%
第十六名 娛樂代幣12,000
第十七名 當週累積彩金5%
第十八名 娛樂代幣10,000
第十九名 當週累積彩金1%
第二十名 娛樂代幣5,000
※ 排行榜獎項為不同名次獲得不同彩金%數。
※ 單週只要購買指定的代幣包達一定金額,又獲得名次者,即可獲得額外加碼%數。
※ 舉例:玩家A在活動第一週獲得冠軍,當週彩金為3,000萬代幣,即可獲得彩金900萬代幣,玩家有購買指定產包金銀島105萬代幣包 4包累積金額達32,200元,即可獲得加碼1.5倍,最後玩家A獲得的的彩金為900萬代幣 * 1.5 = 1,350萬代幣。

★指定產包累積消費

指定產包








 

【 注意事項 】

  1. 若玩家獲得新台幣獎項,均可選擇依1:100等值兌換娛樂代幣(無須寄回領獎確認單)。若玩家選擇代幣獎項,請於得獎名單公佈後隔週四下午6點前主動向客服人員登記。
  2. 本活動期間內,戲谷有權隨時暫停、停辦、結束本活動,並依戲谷公告時程為之。
  3. 當您一參加本活動,即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戲谷對於本活動之相關規定、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之公告等,絕無異議。
  4. 本活動之得獎玩家將於本活動網頁公佈,戲谷無另外通知之義務,如戲谷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亦非戲谷之義務。
  5. 兌獎期限及方式:本活動實體獎項領獎專屬編號:FV20170214,兌獎期限為2017/3/24,超過該期限未依戲谷之規定流程並提供領獎確認單者,視同放棄兌獎權利及資格。 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 並填寫完成後,於領獎期限屆滿前使用傳真、E-mail或郵件的方式將領獎確認單提供至戲谷〔包含:領獎確認單正本、匯款資料表及得獎者存摺影本〕:

    傳真電話:(02)2657-2525;
    戲谷客服信箱:ftservice@funtown.com.tw;
    郵寄方式請寄到: 11493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收

  6. 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如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1) 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者,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 10℅。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 。
    (3)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
    (3-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3-2)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傭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 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 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3-3)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3-4)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7. 本活動之得獎玩家將於本活動網頁公佈,戲谷無另外通知之義務,如戲谷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亦非戲谷之義務。
  8. 本活動之參加者/得獎者應遵守戲谷使用者合約及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如有違反,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參加資格、得獎資格及獲獎之權利及 資格,如獎項(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已發放者,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獎項;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 者,戲谷將依法追索之。若得獎者使用遊戲程式、Bug或以不正當行為取得本活動之得獎資格,戲谷除將取消得獎資格及獲獎之權利及資格、依使用者合約及娛樂 館遊戲管理規範處分外,並將依法追訴之;且不另外遞補得獎者。戲谷使用者合約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 請按此。
  9. 戲谷有權隨時修改及變更本活動之相關規定、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之公告等。
  10. 戲谷「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之員工及其二親等之親屬,不得參加本活動。